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井下巷道照明要求有哪些

一、井下巷道照明要求:

  1.井底车场及其附近。

要点:照明高度应考虑矿井设备最高尺寸,车场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5m。

  2.机电设备硐室、调度室、机车库、爆炸物品库、候车室、信号站、瓦斯抽采泵站等。

要点:各硐室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5m;机车库硐室检修点应增加照明数量;爆炸物品库库管员发放间有足够的照明。

  3.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、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、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道交替使用的绞车道。

要点:主要运输巷道、胶带输送机、架空乘人装置巷道、人行道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30m,机头、机尾应增加照明数量。

  4.主要进风巷的交叉点和采区车场。

要点:进风巷交叉点和采区车场应不大于5m。

  5.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。

要点:照明灯间距应小于30m。

  6.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。

要点: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,但机头、机尾需安装照明灯,用卡固定在支架上,照明电缆应有一定的弛度一周一次,不影响支架推移。

  7.地面的通风机房、绞车房、压风机房、变电所、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。

要点:硐室及调度室在操作区域必须安装应急照明灯,应每月试验1次,并记录备查。

二、《煤矿安全规程》第四百七十一条: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  1.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,至少应当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%。

要点:备用灯达到10%,台账是否显示。

  2.矿灯应当集中统一管理。每盏矿灯必须编号,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。

要点:机电科成立矿灯队或矿灯组,矿灯有编号,一个队在一个灯架,专人专灯,便于管理。

  3.矿灯应当保持完好,出现亮度不够、电线破损、灯锁失效、灯头密封不严、灯头圈松动、玻璃破裂等情况时,严禁发放。发出的矿灯,最低应当能连续正常使用11h。

  要点:矿灯交回后,必须检查检修,达到完好,并有检修台账,未检查检修严禁发放;发出的矿灯,连续使用达到11h。

  4.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拆开、敲打、撞击矿灯。人员出井后(地面领用矿灯人员,在下班后),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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